以姐名义结婚 二十同居生活是否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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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姐名义结婚 二十同居生活是否该分离?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数: 2497 次  浏览字体:[ ]
  

    因为未到法定婚龄,遂冒用了姐姐的身份与男友登记结婚,这一错就是二十年之久,近年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88年农历12月6日,妻子刘某与丈夫曹某经人介绍认识与并举行结婚仪式,次年农历12月6日婚生一女孩,已经成年。1989年元月23日,刘某与丈夫曹某一起领取结婚证,因妻子刘某未达法达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手续,灵机一动的刘某遂拿的姐姐的身份证与丈夫曹某登了记,故结婚证上女方姓名为刘某姐姐,结婚证上的照片为原告刘某本人。婚后就这样一直生活在一起,现因夫妻关系不睦,妻子诉讼来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以其姐姐名义领取结婚证,其行为不合法,该结婚登记且属无效,但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了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志俊 陈勇
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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