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涉外婚姻适用法律原则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各国涉外婚姻适用法律原则

发布时间:2010/6/22  浏览数: 2258 次  浏览字体:[ ]
  

    关于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于1902年主持订立了一个《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也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两个条约的规定来看,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关于分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大致相同。对于离婚与分居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如下几种主张:
  其一,适有法律地法。英国、美国、希腊、丹麦、挪威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主张依法院地法解决离婚与分居问题。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为主,兼采其他法律作为补充。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重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是这样规定的。

  其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