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取款,发现妻子把钱取走了
200
0年4月7日,马战涛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万元,存期为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马战涛的妻子蒋丽(),持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称马战涛在该行的6万元存折丢失,马战涛让其挂失后取出,并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密码,该银行经过审查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
当月,蒋丽持马战涛及蒋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挂失单,将该笔6万元存款本息取出。该笔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被告银行处欲取出存款和利息,银行却告知已被蒋丽挂失取走。2006年,马战涛与妻子离婚,因这笔存款发生纠纷,马战涛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银行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及利息。“取款在前,离婚在后,妻子取款丈夫会不知道?”银行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第三人支付存款,法院判银行违规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依照储户亲自挂失为原则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因马战涛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该行应向存单记载的储户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夫妻关系也不例外。该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