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离婚妻要分割公积金 法院:有权分割无据提取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丈夫要离婚妻要分割公积金 法院:有权分割无据提取

发布时间:2009/8/1  浏览数: 1317 次  浏览字体:[ ]
   2006年10月份,杨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阿美离婚。其实,当年2月份,他就向法院起诉过一回,但因为阿美坚决不同意,没离成。这次杨树是铁了心,一定要离!

 杨树诉称,自己与阿美1995年相识,1998年在家乡办了婚酒。可慢慢地,两人性格上的不和谐日益明显,一点鸡毛蒜皮的家务事,就能引得二人脸红脖子粗。后来,儿子出生了,为给孩子上户口,夫妻俩才去登记结婚。可没好几年,磕磕碰碰又开始了,杨树决定离婚。

 第二次被丈夫告上法庭,阿美仍不同意离婚。她坚持认为,夫妻俩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杨树常年在外,无法照顾家庭,她几乎承揽了所有的家务。

 她认为,杨树之所以坚决要求离婚,是因为他有了外遇,如果最终被判离婚,没有工作的她要求抚养儿子,并分割杨树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共同财产。经查,杨树的两金账户余额共有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男方常年在外工作,不利于子女的生活教育,故由女方抚养。另外,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设立专门账号,动用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对已购房进行重大维修,以及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支取,而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只确认分割上述两金的权利。

 近日,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双方除分割婚后购买的电器外,女方享有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中一半金额的权利(该款待男方支取两金的条件成熟后支付,利率按同期公积金利率计算)。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