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日华人夫妇的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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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日华人夫妇的离婚问题

发布时间:2009/8/2  浏览数: 2389 次  浏览字体:[ ]
  

     问:我和我丈夫都是上海人,拿就职签证,现住东京。2003年在国内登记结婚后来日本,婚后因各种原因长期夫妻不和。现在我想协议离婚,对方又不同意,不得已准备诉讼离婚,为此我想问三个问题:⑴ 我可以选择在日本法院离婚吗?还是必须回国打官司。⑵ 如果在日本打官司是不是适用日本的离婚法律。⑶ 能否告诉我一些关于财产分割的大原则。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你既可以选择在中国打官司,又可以选择在日本打官司。两国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你选择日本,你需向东京家庭裁判所申请调停离婚,调停不成,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在国内起诉,可向男方或女方原国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日本法律,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离婚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较为复杂,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⑴ 男女平等原则。因为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所以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⑵ 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来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同时避免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而造成生活水准显著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目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现状、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

  ⑶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科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到上述财产的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⑷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特定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⑸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后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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