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期偷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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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期偷卖住房

发布时间:2009/8/12  浏览数: 1513 次  浏览字体:[ ]
  

    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不顾妻子王某和孩子的利益,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住房偷卖给李某。因办不了产权证,李将于和王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终审判决,于某和李某的买卖协议无效。

  据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去年8月份,李某花11万元从于某手中买了一套住房。付了全额房款后,于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委托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可是等到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意外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几个月前,于和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王申请了财产保全。李钱已交了,房子却拿不到,于是李将于和王告上了法院。接到诉状后的王才得知,于已将房子卖了。

  在法庭上,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李与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且房屋已交付,李也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协议已实际履行,李属善意取得,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协议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辩称,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诉争之房是王和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已起诉离婚,并经法院判决,诉争之房屋归王及其女儿所有,王给付于该房的折价款5万元。现于乘诉讼期间实施个人行为将房屋出卖,其行为违法,于和李签订的买卖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于在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期间,违背其妻王某的意愿,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住房属违法行为,损害了王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且诉争之房已判归王及婚生女所有,故李与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协议。李虽实际占有该房产,但房产适用登记制度,李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判后,李不服上诉至市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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