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离婚”真能拯救婚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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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真能拯救婚姻危机?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数: 2288 次  浏览字体:[ ]
  

     面对婚姻危机,是干脆了断,还是一忍再忍?前不久,广东省妇联发布了《“十五”广东妇女发展报告》,其中有观点认为,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建议实行“别居”制度,即“试离婚”。为处在危机边缘的婚姻,提供了第三种选择,但能否成为挽救婚姻的良剂?“试离婚”真能成为婚姻的“缓冲带”?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曾陷其中的当事人。

  35~39岁的离婚人数最多

  有专家建议可否“试离婚”?

  报告显示,广东离婚人口的年龄趋向年轻化,35~39岁的离婚人数最多,占离婚总人数的20.15%,在此年龄段离婚的女性比10年前增长了2.61倍。中青年女性的离婚率猛增,其增速大大超过同龄男性。

  在报告中收录的《广东女性离婚人口现状考察》一文中,文章作者广东家庭期刊集团编审郑晨指出,面对广东离婚人口绝对数的不断增加及离婚率的升高,建议实行“别居”制度,即所谓的“试离婚”制度。

  有专家对“试离婚”建议表示赞同,他们还阐释道,“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已经准备要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也就是两个人在生活上彻底分开,并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但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再决定是离还是不离。因为经过冷静思考以后,才能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郑晨在其文章指出,中国约有1/10的离婚当事人复婚,说明“别居”制度有合理价值。考虑到现实情形的紧迫,建议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发达城市试行“别居”制度,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试离婚”有明显的离婚导向   婚姻问题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认为,“别居”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最早源于宗教。她说,很多西方国家,婚姻文化与中国存在很大差异。它们对婚姻保护很严格,在中国封建社会丈夫可随意“休妻”的同时,很多西方国家禁止离婚。

  鲁英指出,即便在中国发展为妻子也可“休夫”的今天,一些西方国家还传承了对婚姻最大程度的保全思想,设立“别居”制度。鲁英认为,婚姻出现问题时,最有效的方法是依靠当事人自我调节和相关部门调解,不需通过法律规定“别居”制度。

  香港大学社会学博士裴谕新也认为,“试离婚”本身存在导向错误,“试离婚”的导向就是“我们离婚吧”,这首先就是一件伤害感情的事情,而且所谓的“试离婚”,也绝对不是夫妻双方两厢情愿的协议结果,肯定有一方是委屈妥协的。

  裴谕新指出,“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

  案例

  一对和好如初 一对决意离婚

  32岁的柯瑞(化名),试离婚3个月,目前与丈夫和好如初。

  柯瑞之前和丈夫的生活,是典型的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试离婚后,她搬到公司宿舍。最初,她感到充分自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她的心态平和了很多。

  分开后,柯瑞每天要么吃公司食堂,要么叫外卖,吃到后来,吃什么都索然无味。结婚这么多年,她都不会做饭,一直是丈夫做给她吃。一个男人,如果不是爱,还有什么能够让他六年如一日为一个女人做饭?于是,柯瑞对丈夫的思念开始越来越强烈。一天,当她一个人在公司宿舍泡好一碗方便面后,一口都没有吃下去,而是想起了丈夫在厨房给她做小炒乳黄瓜的情形,那种温馨才是她心里最渴望和看重的。

  她和丈夫在分开3个月后终于又见面了。柯瑞说:“爱和需要,这足够成为我和丈夫相守一生的理由,这是我在试离婚期间最大的体会。”

  36岁的林晓(化名),试离婚2年,现离异。

  林晓离婚是因为丈夫有了外遇。在婚姻存在的6年里,他不断有外遇。他很有才华,林晓非常爱他,也正因为爱,林晓才一次次地原谅他接纳他,每次他短暂地回到林晓身边时,林晓都期待这是最后一次了,从此以后他可以安心地回归。然而,林晓想错了,丈夫恶习不改。

  后来他们提出“试离婚”,林晓同意了。丈夫搬走了。不过,2年里林晓听到的传闻,依然是丈夫和一些女人的纠葛。这让林晓痛下决心直接提出离婚。林晓说,这是一个不懂得责任和承担不起生活的男人。林晓觉得自己很傻,为一个不可能安定下来的男人浪费了那么多的时间。

  “试离婚”很多细节须规范

  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张卫星则说,有专家提出的“试离婚”建议,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因为在多数离婚案件中,妇女多为受害者,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她们在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比较小,而男性则比较大。因此,通过“试离婚”来挽救一些人的婚姻,是有积极意义的。

  张卫星说,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废止),对于想离婚的夫妻双方实际上就起到了缓冲作用。“那时候,我们可以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这在客观上造成缓冲,很多最初提出离婚申请的,后来却又不离了,这种情形,100对中,至少有30%是这样的。”

  张卫星还说,现在,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只要带齐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场就可以发给离婚证书,现在的情形是,100对中,有95%是离了的。

  对“试离婚”的想法,张卫星说,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试离婚时限该多长,试离婚期间双方能否有各自的性行为以及试离婚期间共同财产如何保护等问题,都需要规范,操作起来难度将会很大。

  “试离婚”不宜当成制度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高穗生认为,“别居”制度提出要当事双方分开生活2年,时间跨度太大,并不适合婚姻修复,特别是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

  她指出,面对不同当事人,“别居”制度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别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周文斌认为,“试离婚”,也许作为夫妻之间私下的协议可以行得通,但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就显得不合适。它等于是不办手续的事实上的离婚,这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婚姻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以公权的形式认可了私权的最佳选择方式。所以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赡养、夫妻义务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制度,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避免离婚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等等,并非“试离婚”就是一个上好的方法。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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