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0/6/22  浏览数: 3897 次  浏览字体:[ ]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形成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婚姻当事人得订立契约选择某种财产制。如他们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即适用法定财产制。有的国家则规定,不得于婚后订立财产契约,即必须适用法定财产制,各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种类复杂,名目繁多,如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或丈夫经管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各国一般都采用上述诸财产制之一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以其他数种作为约定财产制。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不时产生法律冲突,提出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如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早先,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丈夫之本国法。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认为,婚姻关系属合同关系,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未选择,有的国家规定,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同。

  我国尚无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