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泌阳县法院开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6月20日,原告王某来到泌阳县法院诉称,他与被告罗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王某某。在女儿王某某刚满一岁时,罗某就悄悄离家出走。王某非常痛心,女儿也整天哭闹着要找妈妈。这期间,王某去罗某娘家找过几次,但毫无结果。几年过去了,罗某几乎不跟王某和女儿联系,王某听说她已经和别的男人一块儿生活了。现在,他们的女儿都7岁了,但是她还不知道妈妈长什么样子。王某说,女儿在她的作文中写道:“我从小和奶奶、爸爸一起生活,是他们把我抚养到现在,我的吃、穿、学习等一切花费都是他们给的,妈妈没有为我花过一分钱。对我来说,妈妈只是一个简单的称呼,基本上没联系过,我是个没有母爱的孩子。”现在,王某家中就他一个人打工挣钱,其母身体有病,不能干活儿,又要花钱吃药,女儿上学了,以后的花销也越来越多,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与罗某离婚,判令罗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泌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案件事实与王某的起诉基本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这种行为已经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点评
如果和丈夫生活不下去,那么就应该和丈夫离婚,并约定好有关孩子的抚养事项。离家出走、置孩子于不顾不是明智之举。
作者:陈磊 朱剑锋 李国令 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