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刘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订婚,2009年11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因刘某系二级听力残,婚后双方无法正常交流,2010年9月,王某回了娘家一去不返。刘某无奈,于2011年3月向裕安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3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因听力障碍致双方无法交流沟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异议,法院予以准许。经查,婚前刘某分别于定亲、定日子时,经两位媒人转交给了王某彩礼款20000余元。原告刘某为二级听力残疾,没有工作,靠低保生活,现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遂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王某给付刘某彩礼款1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