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也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为此,有关部门建议在婚姻法草案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重婚罪: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二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三是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一年或半年)且生儿育女的:四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如果这些关于重婚罪认定的建议写入新的婚姻法,肯定会使以后的案件审理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又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取证就很困难,现代社会人的流动性很大,一会儿在成都,一会儿在广州。跨地区取证,往往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还有同居关系比较隐蔽的,在时间的计算上很难做到精确。比如说:他在一个地方只住5个月就搬家,这怎么算?
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