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英峰与被告魏月离婚。
法院查明,原告张英峰与被告魏月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按乡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张英峰与魏月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务工,被告在家种田并带小孩。因带小孩之事婆媳之间经常吵闹。2004年被告提出离婚诉讼,原告才回家,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见面。2004年被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之后双方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较差,且分居时间长,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