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而与安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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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而与安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1/10/1  浏览数: 735 次  浏览字体:[ ]
  

  三台女子杨某在儿子满9岁时,竟离家公然与男子安某同居生子。丈夫康某知道后,上法院告妻子。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判杨某与康某离婚,并以重婚罪判处杨某与安某有期徒刑各半年,缓刑1年。

  三台县新生镇人杨某与康某于2001年12月份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儿子。可是令康某没想到的是,2010年4月,妻子杨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与另一名男子安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2月生育一男孩。康某知悉妻子杨某与安某的关系,并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愤而向公安机关控告。案发后,杨某与康某在法院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安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安某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重婚情形已消除,且共同所生一子尚未满周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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