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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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发布时间:2011/10/1  浏览数: 907 次  浏览字体:[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重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须经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过错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若是过错方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重婚被告婚姻无效,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的,有配偶一方仅限于其个人财产。为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还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原则分割。比如有配偶者欺瞒对方自己已婚的事实而使对方上当与之结婚的,有配偶者在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如果受害方发现其配偶以赠与或其他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其配偶擅自转移的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如果受害方基于被欺诈而同意其配偶将财产转移给“第三者”,事后发现被骗的,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及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受害人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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