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致人损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力赔偿,受害人能否要求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另一方承担责任?砀山县周寨司法所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日前,经该所调解,未与小明(化名)一起生活的父亲和小明的母亲共同赔偿了因小明致人损害所造成的损失3万元。
小明的父亲范某与小明的母亲李某于1998年结婚,201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11岁的小明被判决随其母亲李某生活。不久前,小明在与邻居小刚(化名)玩耍时,不慎将小刚的左眼戳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东拼西凑支付了小刚的医药费1.1万元后,再也无力赔偿了。李某托人找范某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遭到范某拒绝,理由是孩子判给李某了。无奈,受害人小刚的父母代理小刚申请周寨司法所调解,要求小明的父母范某、李某共同赔偿小刚剩余的医疗费。
在调解过程中,司法助理员向小明的父母范某、李某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刚被伤的医疗费,应当由小明的母亲李某承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还规定:“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小明的母亲李某给付小刚1.1万元医疗费后确实再无力赔偿,作为小明的父亲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小明父亲范某经济条件较好的实际,经进一步调解,小刚剩余的医疗费,由小明的父亲范某赔偿1.9万元,由小明的母亲李某赔偿0.1万元,并与小刚的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