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肥城,有一名叫李胜军的青年农民,他为了与妻子在离婚时能够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竟然以朋友的身份,无中生有制造假欠条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诉讼结果一时如他所愿,但到头来却被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李胜军的行为害了自己,也连累了他人,真是害人也害己。
为不离婚,他伪造欠条
肥城籍青年农民李胜军早年在济南打工时,遇见了同在附近打工的女青年小荷。随着时间的推移,两颗同命相连的心走到了一起。之后,两人结了婚,并一块回到肥城创业。
起初,两人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婚后不多久,小荷生了个大胖小子,两人的生意也渐有起色。
然而,2009年,小荷竟然带着儿子离开了这个家。小荷出走后的次日,李胜军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这才明白,原来小荷是上法院起诉离婚了。
为了让妻子回心转意,李胜军突然有了一个特别的想法:如果小荷知道两人在外边欠很多账,离婚就要分担债务,那小荷就不会坚持离婚了吧?
李胜军联系了自己老家的一个好友王某,给他说了自己的想法,让他寄过来一张写有当地单位的空白信纸。然后就在信纸上写了今欠王某多少钱的字样,并和王某统一好口径:这是两人合伙做生意时李胜军欠王某的钱。
开庭时,李胜军通过自己的代理律师张晓燕(化名)向法院出示了这张欠条,但是小荷却不认同。由于李胜军不愿离婚,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改变小荷的心意,她放了话:绝不再跟李胜军过了。
为离婚,他提起了假诉讼
妻子的决绝让李胜军感到这婚是离定了。于是,他就开始谋划如何能在离婚中多占财产。于是他又打起了那张欠条的主意。
他给王某打电话,恳求其利用那张欠条起诉他和小荷,等法院判决后,王某拿到钱再给李胜军。王某本来不想趟这趟浑水,但禁不住他的苦苦哀求,最终同意了。因为王某远在外地,也没有时间,于是就给李胜军寄来了身份证复印件,让他自己操作。
李胜军找到自己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张晓燕,向他说了自己欠王某的钱,王某要起诉的事情,咨询起诉需要什么材料,并让他担任王某的代理律师。这遭到了张晓燕的反对。于是李胜军就让其帮忙介绍了小李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回来后他将准备好的起诉所用的材料、诉讼费交给了张晓燕。张晓燕又将所有材料、诉讼费交给了小李。
起诉后不久,李胜军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他和小荷的传票。因为心知肚明,李胜军没有通知小荷,也没有出庭应诉,最后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李胜军和小荷偿还欠款。
紧接着,李胜军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归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李胜军又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他从张晓燕那里拿回了一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伪造了王某的签字,并让小丽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上了字。
由于李胜军本身就是为了得到财产,在法院询问执行态度时,他就提出执行夫妻二人的房屋来归还欠款。之后,法院依照程序将夫妻二人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
房子拍卖后,李胜军给王某打了电话,让他来帮忙来领出执行款。在他的多次催促下,王某利用一次出发的机会,来肥城法院领了执行款,并立即转交给了李胜军。
以身试法,聪明反被聪明误
看着手里的钱,李胜军为自己的聪明狠狠高兴了一把。他用这笔钱在老家盖了一套房屋、还了一部分欠款,还剩下了不少。
最终,这件事还是被小荷知道了。通过分析,她认为这是李胜军为夺财产而设的“局”。于是,她向肥城市公安局报了案。
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以李胜军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李胜军对自己通过诉讼获取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之后,该案就被移送到肥城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逮捕期间,李胜军的母亲委托他人送给承办检察官一份书面材料,请求能对李胜军从轻处理。承办检察官仔细研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查阅了外地的案例,最终认为,李胜军伪造欠条并指使王某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骗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致使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被执行拍卖,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经过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最终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仅如此,李胜军和妻子小荷的离婚诉讼也恢复审理。虽然案件还在审理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胜军要多分财产的美梦已经彻底泡汤。
检察建议,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晓燕作为李胜军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在李胜军让其帮忙介绍律师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时,仍然帮其联系了小李,并将李胜军提供的起诉所用相关材料转交给小李;明知李胜军是为了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而索要授权委托书,仍然予以提供。小李作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未与王某见面协商的情况下,仅根据张晓燕移交的相关起诉材料就代理诉讼。两人的行为无形中帮了李胜军的忙,致使李胜军能够以王某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欠条提起虚假诉讼,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错误执行,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征得领导的同意后,承办检察官向主管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该主管单位领导约见了两名当事人及其所在所的负责人,当面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警告两名当事人如果再发生类似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两所主任今后加强对所内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两名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也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不仅如此,还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会上将此事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市律师、法律工作者以此为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业观,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