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离婚挺特殊 婚前财产有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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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离婚挺特殊 婚前财产有公证

发布时间:2012/2/20  浏览数: 828 次  浏览字体:[ ]
  

      温州网讯 “你起诉离婚就得分一半房产给我!”丈夫起诉离婚,按照“婚前财产约定书”,要把婚前一半房产给妻子。这份“约定”是否合法,妻子能分到一半房产吗?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这份“约定”的男主人公阿杰(化名),28岁,是个医师;女主人公阿洲(化名),25岁,现全职在娘家抚养儿子。两人已育有一个两岁大的儿子。

  据阿杰讲,他与阿洲是五年前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一年后订立婚约。2005年,阿洲怀孕。

  在领取结婚证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书》。

  2005年7月8日,阿洲挺着大肚子与阿杰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书》。婚前财产约定:如阿杰起诉离婚,则其婚前房产(新桥6组团某幢80多平方米套房)的一半份额归阿洲;如阿洲起诉离婚,则其不享有阿杰婚前房产的份额。

  之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两天后,阿洲生下了儿子。

  然而,双方婚后的家庭生活并不如意。2006年8月,阿杰起诉要求离婚,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驳回了阿杰的离婚诉请;今年6月,阿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除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外,还提出儿子由阿杰抚养,抚养费由阿洲承担。

  日前,法院已经受理了阿杰的第二次起诉。

  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婚前财产公证是合法的,这桩离婚案如判决离婚,男方要按“约定”分给女方一半房产。袁寿省 瓯法

  ■记者感言

  办婚前财产公证,有人会觉得:还没结婚呢,就想着离婚,伤感情!

  其实,订立一份“红色合同”来承诺婚姻,何尝不可。

  而婚前财产公证只是“红色合同”的一个附加约定,对于感情不会造成影响,而它的好处,就在于当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省却了双方为财产分割反目成仇。

  这也是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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