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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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2/3/2  浏览数: 1027 次  浏览字体:[ ]
  

妹妹结婚未到年龄,便用姐姐身份证登记

妹夫和妻姐“重婚”被判无效

2月2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原告李龙(化名)的真实身份是被告黄蓉(化名)的妹夫,被告黄蓉是原告李龙的妻姐。而李龙这次却是与黄蓉打“离婚”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黄芙(化名)结婚时,由于没到合法的结婚年龄,于是借用姐姐黄蓉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从而引发了这起奇怪的“离婚”官司。

【案件回顾】

妹夫上诉,要求解除与妻姐的“夫妻”关系

事情还得从11年前说起。2000年,20多岁的星子县蛟塘镇青年小伙子李龙,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年仅17岁的同镇姑娘黄芙,两人很快就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01年,急于抱孙子的李龙父母就开始张罗儿子结婚的事宜。可是,由于黄芙还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聪明”的黄芙打起了利用姐姐黄蓉身份证的主意。2月19日,黄芙就拿着姐姐黄蓉的身份证和照片,与李龙到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黄芙与黄蓉的相貌差不多,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就办理了婚姻登记。而黄蓉早在1999年4月,就用自己的身份证与丈夫肖亮(化名)在星子县蛟塘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

妹夫与妻姐属“重婚”,是无效婚姻

用黄蓉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后,李龙开始也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认为无非是一张证书,自己心中有数就行。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在不断变化,结婚证在各个领域广泛使用后,李龙、黄芙就渐渐感觉到结婚证不再是一张证书那么简单。购买房产、保险、办理新农合等都离不开结婚证明。再说,分明是妻姐,结婚证上却是自己的“妻子”,李龙总感觉不是滋味。

为了解决这个尴尬的问题,李龙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才发现黄蓉的身份证进行了两次婚姻登记,按现行的法律,黄蓉明显是“重婚”。一般而言,第一次登记结婚,算有效婚姻;第二次重复登记,算“重婚”,是无效婚姻。也就是说,李龙可以以黄蓉涉嫌“重婚”为由,申请法院确认自己与黄蓉的“婚姻”无效。等法院解除自己与黄蓉的“婚姻”后,就可以与黄芙重新登记结婚了。

得到这样的指点后,李龙决定以黄蓉涉嫌“重婚”为由,申请法院确认自己与黄蓉的“婚姻”无效。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黄蓉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第一次结婚登记,手续合法,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第二次结婚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婚的情形,是无效婚姻。

(黄达 记者 朱淳兵)

【律师说法】“冒名顶替”结婚现象不会再出现

记者在星子县法院了解到,在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借用他人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的对象是婚姻中的一方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冒名顶替”的现象。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告诉记者,他曾经代理过多起这种无效婚姻的诉讼。他说,主要是当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存在漏洞,加上当时普遍的手工操作,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一张身份证在不同的机关登记结婚,未能识别已登记结婚的信息,导致出现两次婚姻登记的情形。如今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已逐步全国联网,婚姻中的“冒名顶替”情形将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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