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法院青山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乔某今年 40 岁,被告杨某今年 39 岁,育有一子小乔今年 17 岁正在读高中。经法官审查,此案符合立案条件,负责此案法官发现乔某带有一鼓鼓的手提包,询问乔某,说装有十几万现金。为了当事人钱款安全,当值法官决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天就给二人审理。
经查原告乔某去年此时已经来法院起诉过一次,后来判决不准离婚。这次来起诉已属二次起诉,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起诉前已经达成部分协议,分歧焦点在本来约定金寨县城 80 平方米门面房归儿子小乔所有,但由于门面房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产证无法过户到小乔名下,因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
法官给被告解释依照物权法规定,人民法院所做的的裁判文书关于房产的归属法律效力等同于过户登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给双方仔细的做了调解工作,双方愿意调解,当场就签下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按照双方调解协议:婚生子小乔由乔某抚养,被告对婚生子小乔有探望权,乔某当场付给女方 12 万现金,所办茶厂归女方所有,金寨县城 80 平方米门面房归儿子小乔所有。女方表示对小乔的感情不因离婚而改变,双方努力将小乔培养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