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罗某以其与男子黄某结婚一年后,黄某外出打工,至今两年多未归,也没法联系,现感情不和为由,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罗某与黄某离婚,婚生女黄小某归罗某抚养,抚养费罗某自付。
2007年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日生育一女孩名叫黄小某。2008年9月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9年元月原、被告分开,至今没有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夫妻财产、无债权债务,婚生女儿黄小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被告黄某2007年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6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8月2日生育一女孩名叫黄小某,但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双方缺乏了解,由于各自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元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夫妻异地分居,至今互不联系,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得到交流、增进和维系,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使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无法得到及时修复而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婚生女儿黄小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抚养女儿黄小某,抚养费自行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的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