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近不惑之年的孙某,和二十出头的陈某搞起了婚外恋,又生下一子,陈某决定对孩子抚养,没想到遭到孙某的拒绝,二人因此引发了纠纷。
2012年9月,孙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了让儿子留在自己身边,陈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称孙某有自己的家庭和女儿,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而且孙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孩子出生后至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现已成家,父母以及丈夫亦愿意共同抚养孩子,现已具备抚养孩子的各种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另有家庭,对子女亦各具抚养能力,但考虑到孩子未满两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陈某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法院认为应以维持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的现状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