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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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数: 1569 次  浏览字体:[ ]
   

一、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照顾子女及女方原则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点给女方。
 
二、离婚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也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公安局向南300米)。

   姜亚春律师手机号码:130139005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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